admin333665 发表于 2019-4-9 21:10:10

武汉女子购买防癌保险 患癌后保险公司却拒赔




2015年7月,武汉的刘女士与或人寿稳妥公司签订了《生命无忧晚年防癌疾病稳妥》合同,购买了一份稳妥。两边约好,稳妥金额为20万元,每年保费为1760元。刘女士按期足额交纳了保费。
2017年2月,刘女士经医院确诊患有肺癌,遂向稳妥公司请求理赔。当年4月,稳妥公司向她出具了《理赔决议通知书》,声明解除两边之间的稳妥合同且不退稳妥费。刘女士将稳妥公司起诉至硚口法院。
稳妥公司:投保人隐秘病况>>>
庭审中,稳妥公司表明,刘女士提出理赔请求后,稳妥公司调查了其既往病史,发现她在投保前半年,即2015年1月曾在某结核病医院住院治疗,其时的出院确诊为“左肺继发性肺结核,支气管结核,肺部肿瘤性病变待排”。
2015年7月,刘女士投保时,未奉告这一就诊现实。稳妥公司以为,刘女士在投保前,其肺部现已存在严峻病变,这一病况对刘女士后期呈现的病况有严峻影响,因而,公司有理由做出拒绝赔付的决议。
刘女士则表明,她曾在2015年1月住院,其时被医院确诊为“肺部肿瘤性病变待排”。尔后,她先后在武汉多家医院进行检查诊治,据确诊成果,已排除了肿瘤疾病。
投保时,投保单上《问题及健康奉告》部分并未对自己进行细致问询,部分选项也是提早勾选好的。此外,在后来稳妥公司的电话回访中,业务员只是对自己进行了概括性的提示,自己其时也没有清晰回答,业务员也没有对免责条款和成果进行具体阐明。
法官以为,胶葛发生的本源在于,稳妥公司在刘女士投保时,是否尽到清晰的问询责任。
武汉市硚口法院查明,2015年7月,刘女士与稳妥公司签订了《电子投保确认书》和《个人稳妥投保单》。
在个人稳妥投保单上,刘女士未在投保人和被稳妥人栏签名,稳妥公司无法证明其对投保人、被保人是否患有肺部疾病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全面、精确的问询。
被告作为专业的稳妥公司,理应建立严谨合法的程序对投保人进行问询并保存依据,且稳妥法规则的投保人有照实奉告责任是为了配合稳妥公司收集信息。
此外,刘女士的确诊成果并非稳妥合同中所规则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
2019年3月22日,硚口法院一审判决稳妥公司赔付刘女士稳妥赔偿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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